丁卯,置儒学提举司,以宋濂为提举,遣世子受经学。
庚午,录破陈友谅功,赐赉诸将士有差。
戊寅,克信州。陈友谅之寇龙江也,上命佥院胡大海出兵捣广信,以牵制之。大海遣元帅葛俊率兵以往,道过衢州,都事王恺止俊,乘驲至金华谓大海曰:“广信为友谅门户。彼既倾国入寇,宁不以为重兵为守?非大将统全军以临之不可,今出偏师,设若挫衄,非独广信不可下,吾衢先绎骚矣。”大海从之,乃亲率兵攻信州。至灵溪,城中步骑数千出迎战,大海击败之,督兵攻城,守者不能御,众溃,遂克之。
甲申,改信州路为广信府,以叚伯文为知府;立龙虎翼元帅府,以葛俊为元帅,周隆为副元帅,守之。
命罢各郡县寨粮。初,招安郡县将士,皆徵粮于民,名之曰:寨粮,民且病焉。至是,佥院胡大海以闻,上亟命罢之。
六月丙戌朔,以安庆总管童敬先为省都镇抚兼安庆翼统兵元帅。
辛亥,更筑太平城。初,太平城西南俯瞰姑溪,故为陈友谅舟师所破。及是,友谅败走,常遇春复其城,乃命移筑城西南隅,去姑溪二十余步,增筑楼堞,守御遂固。
壬子,枢密院判耿再成败石抹宜孙兵于庆元县。初,上克婺州,获其弟石抹厚孙并其母,令以书招宜孙,不至。及克处州,宜孙遁入建宁,收集士卒,欲复处州,因嘆曰:“处州,吾所守之地。今以失之,无所往矣。城可复则复,不可复则死,死则归为处州鬼耳。”遂攻庆元县,知县曾寿不屈,遇害。俄而再成兵至,击败之。宜孙走竹口,遇乡兵叶德新,接战,兵溃,欲还福建。道经桃花坑,又为乡兵叶月岩等所邀击,宜孙力战而死。其部将李彦文收其尸,葬于龙泉县。都事孙炎以闻,上嘉其尽忠死事,遣使祭之,复处州民所立生祠。
甲寅,命总管程辉守铜陵,时号宗起为铜陵知县,招抚居民,皆来复业,禁官军不侵扰,民甚安之。
秋七月乙卯朔。
乙丑,陈友谅守浮梁院判于光、左丞余椿与饶州幸同知有隙。出兵攻之,幸同知走,光等遂遣人以浮梁来降,命光等仍守其地。既而,友谅遣其参政侯邦佐复攻,陷浮梁,于光等败走。光独乘轻骑谒上于龙江,授行枢密院判官,令戍徽州永平翼,赐衣冠金环而遣之。
九月乙卯朔,以亲军左副都指挥朱文忠同佥枢密院事。
张士诚兵侵诸全,元帅袁实战死。
元江浙郑同佥率其部兵来降。郑同佥者,苗军杨完者部将也。
张士诚遣同佥吕珍、元帅徐义率舟师自太湖入陈渎港,分兵据下新桥、五里牌、蒋婆桥三路进兵以寇长兴。守将耿炳文御之,遣左副元帅刘成出五里牌,总管汤泉出蒋婆桥,张珙出下新桥。泉、珙皆战殁,成与相拒一昼夜,胜负未决,炳文乃亲率精兵与成合,遂大破之,获甲仗船舰甚众。
戊寅,故徐寿辉将袁国公袁州欧普祥及参政刘敬遣人来降。
冬十月甲申朔。
甲午,陈友谅採石之败,其溃卒有潜匿泥氵义港者复集舟舰,剽掠无为州。上闻,命揭榜宥其罪,官复故职,给以田宅,廪饩士卒,则赡餋之。由是,其众皆来降。
十一月甲寅朔,江阴守将枢密院判官吴良被召,至建康入见。上劳之曰:“吴院判保障一方,使吾无东顾忧,其功大矣。”命儒臣宋濂等为诗,以美之。
十二月甲申朔,复遣博士夏煜、陈显道谕方国珍曰:“福基于至诚,祸生于反覆。谲诈者亡,负固者灭,隗嚣、公孙述之事可以鉴矣。汝首致甘言,终怀反覆,大军一出不可以甘言解也。尔宜深思之。”国珍始惶惧,对使者谢曰:“鄙人无状,致烦训谕。”使者归,国珍遂遣人谢过。
癸巳,中书省请征酒醋之税,从之。
陈友谅闻袁州欧普祥降于我,遣其弟友仁往攻之。普祥与部将刘仁黄彬战败其众,获友仁,鞭而囚之。友谅惧,乃遣其太师邹普胜与普祥和约,各守其境,普祥乃释友仁归。
是岁,以仇成为秦淮翼元帅府副使。
筑龙湾虎口城。
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之九
辛丑春正月癸丑朔。
辛酉,以佥院邓愈为中书省参政仍兼佥行枢密院事,总制各翼军马。
以左右司员外郎侯原善为金华府知府。
院判朱亮祖率兵击陈友谅平章王溥于饶州安仁之石港,不利而还。
元帅朱文辉及饶州降将左丞余椿等引兵次池之建德,令元帅罗友贤攻东流贼垒,擒其将李茂、仲文辉,又追袭其守将赵同佥,走之。
二月癸未朔,改分枢密院为中书分省。
甲申,始议立盐法置局,设官以掌之。令商人贩鬻每二十分而取其一,以资军饷。
己亥,置宝源局,铸“大中通宝”钱。先是,中书省议以国家新立,钱法未定。民以米麦与钱相贸易,每米一石官直钱千,而民间私易加至三千。然钱货低昂,岂能久而不变?今请置宝源局于应天府,铸“大中通宝”钱,使与历代钱兼行。以四百为一贯,四十为一两,四文为一钱,其物货价直一从民便,设官以主其事,上从之。是岁,铸钱凡四百三十一万。
丙午,议立茶法。时中书省议以为榷茶之法,历代资之以充国用。今疆宇日广,民物滋盛,商贾懋迁者众,而茶法未行,惟兴安等处旧有课额,其他产茶郡县并宜立法征之。其法:“官给茶引,付诸产茶郡县。凡商人买茶,具数赴官,纳钱请引,方许出境。贸易每引茶百斤,输钱二百,郡县籍记商人姓名,以凭勾稽。茶不及引者,谓之‘畸零’,别置由帖付之。量地远近,定其程限,由引不许相离。茶无由引及相离者,听人告捕。而于宁安府及溧水州置茶局,批验引由,称较茶货。茶引不相当而羡余者,即为私茶,并听执问。商人卖茶毕就,以原给由引,赴所在官司投缴。如引不即缴展转影射者,论同私茶。”法令府、州、县委官一员,掌其事从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