戊申,白虹贯日。
儋州知州魏世吉请遣子入太学,诏许之。
庚戌,赐河州卫指挥姜豫等绮帛。
建昌酋长赛因不花等二十人来朝,赐钞有差。
重庆卫指挥佥事雍桂以征南卒于军,遣官致祭恤其家。
民有子犯法当死,其父以财求免。事觉,监察御史奏欲并置于法。上曰:“生死,人之大故,父子,人之至亲,彼爱根于心,但知求其子之生,不顾理之所不可。尔论法,欲并罪其父,然于情可恕,其赦之。”
辛亥,擢巩昌府徽州知州段嗣宗为山西布政使司右参政,济南府肥城县知县许好问为右参议。
壬子,上谕刑部尚书开济、都御史詹徽等曰:“凡论囚,须原其情,不可深致人罪。盖人命至重,常存平恕之心,犹恐失之,况深文乎?昨民有子犯法当死者,其父行贿求免,御史执之,并欲论罪。朕以父子至亲,其死而救,人之情也,故但论其子而赦其父。自今凡有论决,必再三详谳,覆奏而行,毋重伤人命。”
乙卯,大祀天地于南郊。
山阳县民献碧玉一,重二百二十四两,诏以钞二十锭赐之。
丁巳,免国子监祭酒吴颙还乡。时武臣子弟有怠于学者,颙以宽纵不能绳检,故免之。颙,河南人,容貌魁伟。十四年,祭酒李敬生事得罪,颙以儒士举至京,特命为祭酒。至是免,后以疾终于家。
戊午,命魏国公徐达出镇北平,赐钞一百五十锭。
敕谕辽东都指挥使潘敬、叶旺曰:“卿等封至高丽贺正表,知腊月中旬其使始至辽东,安能及期到京?其计之狡,不过曰:‘吾事大之礼已尽,可以塞责矣。’其诚心安在哉?卿等止其来使甚善,今当谕之曰:‘贺礼过期,朝廷不纳。’以明其罪。”
庚申,赐国子监师生元宵节钱有差。
升监察御史邵质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。
辛酉,享太庙。
敕谕松州卫指挥佥事耿忠曰:“西番之民归附已久而未尝责其贡赋,闻其地多马,宜计其地之多寡以出赋,如三千户则三户共出马一匹,四千户则四户共出马一匹,定为土赋。庶使其知尊君亲上,奉朝廷之礼也。”
壬戌,以文渊阁大学士宋讷为国子监祭酒。敕谕之曰:“太学,天下贤关,礼义所由出,人材所由兴。自建学以来,历选师儒,以居是职,至今未臻其效,岂士习之难变欤?抑师道之不立欤?此朕所以夙夜究心,慎择老成以任之。惟卿宿学耆德,可以任此,故特命为祭酒。尚体朕立教之意,使诸生有成,士习丕变,国家其有赖焉,卿其勉之。”
甲子,赐征南军士之家钞各二锭,红绵布各三匹,令制衣鞋,官为转送军中。
乙丑,以都御史宗中为四川布政使司左布政使,徐仕谦为广东布政使司左参议。
丁卯,命刑部:凡十恶真犯死罪者,处决如律,余徒流、笞杖者令代农民力役,以赎其罪。在京犯者役十日准,笞二十、杖十、徒流各计年准之。杂犯死罪者罚戍边,在外犯笞杖者就决,徒流、死罪送京师详谳。
己巳,暹罗斛国遣使贡方物,命赐其王及使者绮、帛、钞有差。
诸蛮夷酋长来朝者,悉献其所乘马,诏以钞偿之。
辛未,给事中言:“近各处巡按试佥事所上章奏,有不称臣及不书月日者,请逮问之。”上曰:“此亦错误,其勿问。”
以云南所属乌撒、乌蒙、芒部三府隶四川布政使司。先是,乌撒等部诸蛮复叛,征南将军傅友德等率兵讨之,大败其众,进军搜捕余党,有潜匿者皆捕而杀之。诸蛮慑惧,相率来降,至是悉平。以其地近四川,故割隶之。
夜,有星赤色,起自天勾,东北行至近浊没。又一星青白色,有光,起自天市东垣内,东行至近浊没。
壬申,北平按察司言:“安州高阳诸县常被水,三皇庙、分司、廨宇圮坏,请脩治。”上曰:“灾害之余,居官者当恤民,不可劳民。今北平水患方息,民未宁居,风纪之司正当问民疾苦,以抚恤之,若有脩造,俟岁豊足,然后为之,庶得先后缓急之宜。今不恤民,而以廨舍、祠庙为先,失其序矣。”遂命停治。
诏给北平诸卫士卒十三万一千五百余人,米各一石。
给山东十四卫士卒五万四千三百余人,绵布十五万四百余匹、绵花八万一千五百余斤。
命曹国公李文忠兼领国子监事,谕之曰:“国学为育人才之地,公侯之子弟咸在焉。虽讲授有师,然贵游子弟非得威望重臣以莅之,则恐怠于务学,故特命卿兼莅其事,必时加劝励,俾有成就。”
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五十二
洪武十六年二月乙亥朔,上观唐太宗《帝范》,谓侍臣曰:“此十二篇者,虽非帝王精微之道,然语意备至,曲尽物情,使唐之子孙克守其言,亦足为训,自后女主窃柄,有乖君体,骨肉少恩,有乖建亲,谄谀并进,有失求贤,忠谏者忌之,谗佞者悦之,骄奢纵佚,罔知戒惧,赏罚政令不行于天下,阉竖小人朋比于国中,卒召藩镇之祸,而唐祚遂衰。有国家者,其可不守祖宗之法乎?”
丁丑,遣官释奠于先师孔子。
戊寅,祭大社、大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