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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世小说网 > 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 > 第382页

第382页

    乙亥,赐山西太原等卫征南将校一百二十九人钞有差。


    丙子,宣宁侯曹泰自贵州水西市马还,得马五百匹。


    韶州府翁源县奏:“自洪武十四年、十五年,山寇作乱,民多离散,田皆荒芜,租税无徵。”诏免之。


    丁丑,五军断事官邵文德言:“本司与刑部、都察院皆掌天下刑名,而刑部分设四部,各有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,都察院置十二道,有监察御史以分掌之,部又有尚书、侍郎,院又有都御史以总其纲,犹虑壅滞不决,惟断事官独员,实难其任,乞增置员数,分隶五府,各掌其事,庶几狱讼易理而无稽违之患。”上命廷臣议之。吏部尚书余熂定议:“五军都督府宜各设左、右断事二人,提控案牍一人,司吏三人,典吏六人,以分理刑狱。”从之。


    旌表汝宁府汝阳县民庄十一妻范氏贞节。范氏夫亡,年二十七,舅姑老,子幼,贫无以为赀,所亲咸劝之他适。范曰:“妾闻烈女不更二夫。”遂截发自誓,纺绩以养舅姑,甘历难苦,恪守妇道,至是年八十五。有司以闻,诏旌表之。


    己卯,礼部尚书赵瑁言:“四川金筑安抚司进贺表笺,过期方至,事涉不敬,请罪之。”上曰:“蛮夷之人,跋涉险远,是以过期。若即罪之,非所以示柔远人之道也。”


    命故荣阳侯杨璟子通袭爵。谕之曰:“昔尔父尽心事朕,南征北伐,多着勋劳,故锡封营阳,以报其功。今者既殁,复命尔通嗣爵,尔其夙夜敬慎,以光前人。”


    以思南宣抚司隶施州卫。


    癸未,命秦州、河州茶马司以所市马五百六十匹分给陕西骑士。


    夜,太阴犯太微西垣上将。


    乙酉,陕西都司获贩私茶者,悉送至京,诏贷罪充军。先是,西安中护卫军人言:“巴山、西乡由子午谷入山,越秦岭之南,皆荒僻深邃。凡士卒逋逃及贩卖私茶者,往往于此潜匿,多为奸盗。”上命陕西都指挥使司发兵搜捕,至是获之,凡百四十人,并私茶送京师。有司论当死,上曰:“逋逃聚山泽为盗与私茶犯禁者,不可不捕,然原其情,以衣食饥寒之故,亦有可矜。其宥死,谪戍宁波、昌国,私茶以赐捕获军士。”


    丁亥,旌表河南府钧州民刘彦深妻陶氏、山西平陆县民毛伟妻王氏贞节。


    己丑,给河南诸卫征南将校一百一十八人钞万一千一百六十锭。


    庚寅,升审刑司试左审刑王惠迪为刑部尚书,试左详议葛循为刑部左侍郎。


    播州宣慰使杨铿遣其侄彝贡马,赐以绮帛、钞锭。


    辛卯,诏亲王仪仗内交椅、盆、罐用银者悉改用金。


    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六十九


    洪武十七年十二月甲午朔。


    乙未,诏定官民居室器用之制。凡居室不得施重栱、藻井、重檐,惟楼居重檐不禁。公侯前厅七间,两厦九架,中堂七间九架,后堂七间七架,门屋三间五架,门用金漆兽面锡环,家庙三间五架,俱覆以黑板瓦,嵴用花样瓦兽,梁栋用斗栱,檐角彩色绘饰,门窗、枋柱用金漆或黑油饰,其余廊庑、庖库不得过五间七架;一品、二品厅堂五间九架,嵴用瓦兽,梁栋、檐桷青碧绘饰,门屋三间五架,门用绿油兽面锡环;三品至五品厅堂五间七架,嵴用瓦兽,梁栋、檐桷青碧绘饰,正门三间三架,门用黑油锡环;六品至九品厅堂三间七架,梁栋饰以土黄,正门一间三架,黑油门、铁环。凡器皿:公侯酒注、酒盏用金,不许钑花,漆器、金棱不许用朱;一品、二品酒注、酒盏用金,余用银,俱不许钑花,漆器柿红,金漆、银棱不许用朱;三品至五品酒注、酒盏俱用银,余用磁,漆器银棱;六品至九品酒注、酒盏用银,余用磁漆。庶民所居堂舍不过三间五架,不许斗栱彩色雕饰,酒注用锡,酒盏用银,余用磁漆。


    丙申初昏,太白犯垒壁阵。


    丁酉,乌撒军民府知府实卜贡马,诏赐绮帛、钞锭。


    旌表大同府灵丘县民张文德妻刘氏、王彦祥妻李氏、汾州平遥县民相仲礼妻于氏贞节。


    命内外军卫士卒无余丁及幼军无父兄者,皆增给月粮一石。


    戊戌腊日,祭孝慈皇后陵。


    己亥,上谕侍臣曰:“孔子云:‘十室之邑,必有忠信。’朕屡敕有司荐举贤才,而所荐者多非其人,岂山林岩穴真无贤者乎?特在位者弗体朕意,滥举以塞责尔。昔常何荐马周,唐太宗喜其有知人之明。今荐举者,若能致一马周,朕岂爱爵赏?惜无以副朕望者,是以延伫之心,朝夕不忘。”


    壬寅,翰林院待诏朱善言:“有国者重世臣,有家者重世婚。臣见民间婚姻之讼甚多,问之,非姑舅之子若女即两姨之子若女。盖以于法不当为婚,故为雠家所讼,或已聘而见绝,或既婚而复离,或成婚有年,儿女成行,有司逼而夺之,使夫妇生离,子母永隔,冤愤抑郁,无所控诉,悲号于道路,亲戚为之感伤,行人为之嗟嘆。议律不精,其祸乃至于此,痛哉!按律:‘尊属卑幼相与为婚者有禁。’若谓父母之姊妹与己之身,是为姑舅、两姨皆为己之尊属,己不可以卑幼而匹之;若己为姑舅两姨之子,彼为姑舅两姨之女,是无尊卑之嫌,以门地则相匹,以才德则相称,以年之长幼则相若,为子择妇,为女择壻,宜莫先于此,古人未尝以为非也。成周之时,王朝所与为婚者,不过齐、宋、陈、杞数国而已,故当时称异姓,大国曰伯舅,小国曰叔舅,其世为婚姻可知也。至于列国之君,若齐、宋、鲁、卫、陈、郑、秦、晋亦各自为甥舅之国。降及后世,如晋之王、谢,唐之崔、卢、潘、杨之睦,朱、陈之好,无不以世婚为重。其显然可证者,如温峤之玉镜台,此以舅之子而娶姑之女也;吕荣公夫人张氏乃待制张昷之女,而待制夫人即荥公母申国夫人之姊。又非以小姨之子娶大姨之女乎?朱子《小学》一书正所以明人伦也,而荥公之事有取焉。如果以为不可,则必不在所取矣。今江西、两浙此弊尤甚,以致狱讼繁兴,贿赂公行,风俗凋敝,愿以臣所奏下群臣议,弛其禁,庶几刑清讼简而风俗可厚也。”上然其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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