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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05页

    丁酉,以朱懋为左军都督府都督佥事。


    工部右侍郎秦逵言:“宝源局铸钱乏铜,请令郡县收民间废铜,以资鼓铸。”上曰:“铸钱本以便民,今欲取民废铜以铸钱,朕恐天下废铜有限,斯令一出,有司急于奉承,小民迫于诛责,必至毁器物以输官,其为民害甚矣,姑停之。”


    壬寅,北平布政使司请以菽折盐、粮而每斗加五升。上谓户部臣曰:“以菽代榖者,为其轻可以便民,然菽亦榖也而又加之,益损民矣。夫权变者当究其实,拯弊者当探其源,不知权变而昧厥所源,不几于救跛而成痿乎?”


    甲辰,以徐震为江西布政使司试左参政,尹嵓为试右参政,郑居贞为河南布政使司试左参政,李习为试右参议。


    己酉,礼部奏:“绍兴府山阴县民钱奎妻张氏,年二十九而奎亡,生男始弥月,守节不替,事姑尤孝,后二十七年姑以寿终,张氏亦七十五岁而卒;山西大同府朔州民贾贤妻刘氏,年未三十而丧其夫,三子俱幼,守节六十年而终;苏州府吴江县民刘某妻阮氏、查某妻杨氏,皆年少夫亡,不改其节;应天府江宁县民陶某妻焦氏,其夫从征不返,亦守节至死;上元县民李某女事母孝,母病反胃不能食,日就危殆,女旦夕焚香吁天,祈以愈疾,既而疾果平。”诏皆旌表其门。


    都察院左都御史詹徽奏:“有军人犯罪当杖,其人尝两得罪,幸宥免矣。今复不悛,信非良善,宜并论前罪诛之,以惩其余。”上曰:“前罪既宥,今复论之,则不信矣。用刑而不信,使人何所措手足?且其罪至死而纵之,则为纵恶;不至死而诛之,则为滥刑。今罪未至于死而輙欲杀之,在尔有故入之罪,在朕无恤刑之仁,皆不可也。“杖而遣之。


    蛮夷长官史福贡马。


    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八十二


    洪武二十年五月庚戌朔,革四川成都府之保宁县,以其地属威州。


    癸丑,置龙山千户所。


    庚申,遣使赍敕谕西平侯沐英、吉安侯陆仲亨、平凉侯费聚、南安侯俞通源、四川都指挥使甯正、楚雄卫指挥袁义、大理卫指挥郑祥、品甸卫指挥赖镇、金齿卫指挥李观、储杰等曰:“近御史李原名归自平缅,朕听其所陈,知百夷谲诈之详,虽百千万言无一言可信,由是观之,蛮夷反欲窥伺中国,为我边患。符至,可即葺垒、金齿、楚雄、品甸及澜沧江中道须高城深池,固其营栅,多置火铳为守备,贼来,勿轻与战,相机乃动。往岁,云南军中遣人至百夷,多贪财货,不察事势轻重,张威贾勇,贻笑诸蛮。又因靖江王不才,以大理印行令旨,皆非道理,致其侮慢,上累朝廷,继今不许一人往平缅,惟静以待之。彼若有文移,则大略答之,否则勿答,应有职贡之物,皆不得取。如是数年之后,则麓川之地可入版图矣。卿等固守朕言,毋怠。”


    甲子,上谕户部左侍郎杨靖曰:“京师军储所收已定,其在外诸司、府、州、县粮储有军卫处,宜存二年,无军卫则存学粮廪给,余并折收钞布绢疋,尔等其更计之。”靖言:“方今四川粮储岁给不敷,云南尤甚,宜命商人纳米而以官盐偿之。若北平、山东之粮以济漠北,辽东匮乏,山西、陕西近边之地粮宜多积,亦难限以年数,皆当全收。惟河南、浙江、江西、湖广、福建、广东、广西及直隶府州县可皆存粮二年,余并在折收之数。”上从之,又虑有司折收过重损民,特命米一石止折钞一贯,布绢并循往年定例。


    丙寅,遣使赍敕谕大将军宋国公冯胜等曰:“往者,庆州之捷俘虏赴京者,皆云胡已北行,辽东送来降者所陈亦同,五月五日得军中遣至降胡,又云纳哈出弃金山巢穴,营于新泰州,去辽阳千八百里。朕计群胡虽起营北行,似若远遁,尚恐诡谋窃发,尤不可不为之备。况今天象水火相犯,迨至八月,天象屡有警,诸将宜严号令,整行伍,远斥候,以逸待劳,则必有当之者矣。”


    丁卯,上御华盖殿,侍臣进讲,因论“人之善恶感召,亦有不得其常者”。上曰:“为恶或免于祸,然理无可为之恶;为善或未蒙福,然理无不可为之善。人惟脩其在己者,祸福之来,则听于天,彼为善而无福,为恶而无祸者,特时有未至耳。”


    戊辰,皇陵祠祭署令汪文卒。文,世家濠梁,与上同里闬,富而好礼,幼与上相善。上即位,擢文皇陵祠祭署令,俾不去其乡而身享安荣之贵。及卒,上亲制文,遣内侍及仪曹官弔祭,赙恤甚厚。


    庚午,大将军宋国公冯胜留兵五万守大宁,率大军趍金山。


    辛未,上复遣使密敕大将军宋国公冯胜等曰:“前日以天象之变,戒卿等军中之事,严为之备。今观所徵,其咎在虏,揆之人事,正与天合,宜乘机进取,不可稽缓。朕计纳哈出去金山未远,以兵促之,势必来降,且胡主谓我得志,无意穷追,必顺遂水草,往来黑山、鱼海之间,乘其趑趄,攻其无备,虏众可尽图也。”


    壬申,遣礼部主事高惟善特诏招谕长河西、鱼通、宁远等处。


    癸酉,上谕兵部臣曰:“军士月给米一石,仅可充食,身亡之后即罢给,或父母老无所依,或儿女幼无所赖,将何以自存?困而不恤者不仁,劳而不报者不义,军士皆尝效力于国,其可忘之?尔兵部悉阅军卫,凡军士死亡,有父母年老,儿女幼小,无所依者,并优给之,毋令失所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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