丙午,上谓四辅官王本等曰:“天道福善祸淫,不言而见,君有德则降祥以应之,不德则降灾以警之,故天之于君,犹父之于子,子不善而父警之,安敢不惧?盖谨惧无违,犹虑有非尝之灾,若恣肆不戒,岂能免当然之祸?朕与卿等,皆当慎之。”
四川水尽源、通塔平、散毛诸洞长官作乱,命江夏侯周德兴移兵讨之,仍命汝南侯梅思祖、都督佥事张诠为之副。时德兴帅师征五溪蛮,蛮人散走,及是命复讨诸洞,未几皆平之。
礼部尚书李淑正言:“州县儒学训导,多以贤良等科荐至京,致师范缺员,生徒费业。”上曰:“学校,人才所出,朕方以未得明师为忧,而有司又拔而举之,甚失教育人才之意,其即禁之。着为令。”
丁未,征南将军颍川侯傅友德兵至湖广,分遣都督胡海洋等帅兵五万由永宁趋乌撒。
革山西布政使司织染局。
以考功监令李澂为兵部尚书。
己酉,赐翰林院脩撰赵新致仕。敕曰:“士之所以能立身,以保其终始,有三品焉。上才之士志高量大,其所为无所不可;中才之士谨守成法,不失其中,仅能措诸事业;其次虽守法,而或失其中,然不至于为恶,此皆是以保其身者也。惟卿质直无伪,涉猎书史,始为国子助教,能举其职,及迁山西布政使,虽无所设施,而持身廉洁。朕以卿本儒者而才不及中人,不宜任以政务,授翰林脩撰。既而见卿年老多疾,特令致仕。卿其保厥终始,以副朕怀。”新,温州乐清人,通春秋,用荐任官,至是致仕还乡。
冬十月壬子朔,日有食之。
癸丑,命法司论囚,拟律奏闻,从翰林院、给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会议平允,然后覆奏论决。
甲寅,享太庙。
免应天等五府秋粮,诏曰:“立法所以绳奸,施恩所以恤下。朕思创业之初,军需甲仗皆出于江左之民,其劳甚矣。其应天、太平、广德、镇江、宁国五郡今年秋粮,官田减半徵收,民田全免,期苏民力,同乐治平。”
丙辰,漳州府南靖县民为乱,南雄侯赵庸遣兵讨平之。
以秦府右长史蒋子杰为山西按察使。子杰,四明奉化人,洪武四年由乡贡进士,擢起居注。五年,除刑部主事兼秦相府录事。八年,迁审理正。十一年,升长史。十三年,改崖州知州,寻召还复职,至是授今官。
革王府伴读及工正所。
戊午,旌表杭州府仁和县民何富妻平氏贞节。平氏年二十三而富卒,誓不再适,孝餋舅姑,教其子至于有成。至是,年六十六,有司上其事,诏旌表之。
庚申,古田县民廖十等作乱,杀掠吏民,主簿苏琏率杉洋巡检司兵夫捕之,斩贼首二十余级,生擒贼一十八人。会福州卫指挥佥事储英率兵至,击之,获贼众四百余人,遂平之。
辛酉,给事中郑相同言:“国初之制,凡启事东宫,惟东宫官属称臣,朝臣则否,盖尊无二上之意。今一体称臣,于礼未安。”诏下群臣议。翰林院编脩吴沈等奏曰:“东宫,国之大本,所以继圣体而承天位者也。臣子尊敬之礼,何得有异?相同之言非是,请凡启事东宫者,称臣如故。”从之。
以浙江右布政使曹岱为左布政使。
壬戌,置水马驿二十六。水驿:湖广一,夷陵州曰屈溪。四川二十,成都府一,曰木马;眉州三,曰眉州,曰青神,曰平羗;嘉定州一,曰下坝;叙州府四,曰宣化,曰牛口,曰江安,曰李庄;泸州四,曰纳溪,曰黄舣,曰牛脑,曰汉东;重庆府七,曰石羊,曰蔺市,曰铜罐,曰漕溪,曰瀼途,曰周溪,曰仙女。马驿五,夔州府曰施州,曰龙溪,曰石臼坝,曰南木隘,曰高唐。
命凉州卫遣兵屯金塔寺山口及土鲁干口。
癸亥,太原府阳曲县地震。
遣监察御史林愿、孙荣等分按各道罪囚。时上欲革天下刑狱壅蔽之弊,故分遣御史,四出按治。凡罪重者,悉送京师,从大理寺详议。于是愿等往湖广等处,石恒等往直隶苏松诸府。敕谕之曰:“王者顺天时,以修政令,古之制也。今天气严肃,当修刑典,御史职在司法,伸理冤抑。今遣尔等往各处审决狱囚,其罪重者悉送京师,令大理寺详谳,无任情以屈法,枉道以厉民,期于律应人心,法当天理。钦哉!毋违朕命。”
甲子,四川威、松、茂州三卫以茶、姜、布、纸易马,送京师。
改凤阳左卫为河南左护卫指挥使司。
乙丑,故元平章董善政等五十七人自沙漠来归。
己巳,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。
户部尚书徐辉言:“开封府祥符等八县及陈州被水,灾民六千七百八十九户,田没于水二千四百四十二顷九十七亩。”诏免其粮,凡二万六千一百三十四石、绵花一百八十四斤。
壬申晓,辰星见东方。
定考劾之法。在京六部五品以下及太常司、国子学属官听本衙门正官察其行能,验其勤怠,定为称职、平常、不称职。五军各卫首领官俱从监察御史考劾,各三年一考,九年通考黜陟。其四品以上及通政使司、光禄司、翰林院、尚宝司、考功监、给事中、承敕郎、中书舍人、殿廷仪礼司、磨勘司、判禄司、东宫官俱为近侍监察御史为耳目风纪之司,太医院、钦天监及王府官不在常选。任满黜陟,俱取自上裁。直隶有司首领官及属官从本司正官考劾,任满从监察御史覆考。各布政使司首领官及属官并从提刑按察司考劾。其茶马司、盐马司、盐运司、盐课提举司并军职首领官任满,俱从布政使司考劾,仍送提刑按察司覆考。其布政使司四品以上、按察司、盐运司五品以上任满官黜陟,取自上裁。内外入流并杂职官,九年任满,给由赴吏部考劾,依例黜陟,果有殊勛异能,超迈等伦者,取自上裁。所司事繁而称职无过者升二等,有私笞公过者升一等,有纪录徒流罪一次者本等用,二次者降一等,三次者降二等,四次者降三等,五次以上杂职内用。繁而平常无过者升一等,有私笞公过者本等用,有纪录徒流罪一次者降一等,二次者降二等,三次者降三等,四次以上杂职内用。简而称职与繁而平常同简而平常无过者本等用,有私笞公过者降一等,有纪录徒流一次者降二等,二次者杂职内用,三次以上黜之。其繁而不称职初考降二等,简而不称职初考降三等,若有纪录徒流罪者,俱于杂职内用。九年之内二考称职、一考平常从称职,二考称职、一考不称职或二考平常、一考称职或称职、平常、不称职各一考皆从平常。其繁简之例:在外府以田粮十五万石以上,州以七万石以上,县以三万石以上,或亲临王府、都司、布政使司、按察司并有军马守御、路当、驿道、边方、冲要、供给之处俱为事繁;府粮不及十五万石,州不及七万石,县不及三万石及僻静之处俱为事简;在京诸司俱从繁例。